|
第一条
为节约用地,搞好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美化市容市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新规划的住宅小区,一律按照公寓式的楼房进行规划建设,主要道路两旁必须建公寓式楼房,其他非主要道路两旁和小区内的土地,可规划统一建设别墅式住宅,不得转让土地给私人建房。
第三条
原规划的住宅小区私宅用地,现未转让的,由建设部门按公寓式楼房建设要求重新修改规划,确实无法建设公寓式楼房的,要几房联组,统一立面,统一建设。
第四条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报建手续的私宅建设用地,必须在2003年7月31日前由户主办理有关报建手续。
第五条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尚未建设的私宅建设用地,可按原报建要求,由原户主进行建设。
第六条
城区内的私宅改建或扩建,必须按照新规划要求,由原户主进行建设。
第七条
政府征用土地而安排给农民的宅基地或生活用地,要按统一规划、统一立面设计建设。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