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
规划条件核实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阳春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春府办〔2008〕19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实项目: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二、核实时间: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前,其他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三、核实内容: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是否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实行现场审核。
四、核实手续的办理:建设单位向房地产股(房地产项目)或建管股(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申请后,由局规划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
五、核实结果的处理: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证明手续;对于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要依法处理。经核实不合格的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