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责任制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实行责任人负责制,责任人是指我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监督小组负责人。

  2.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受理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对投诉书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对决定不服的,受理部门必须重新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再书面通知投诉人。

  3.投诉件受理后,由受理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受理投诉之日起,25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意见报局审批,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阳春市建设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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