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指南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在镇域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与有关申报材料,交由镇政府加具意见后,报送市投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与有关申报材料直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申请表可到建设局报建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在阳春建设网自行下载。建设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建设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以《不予收件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告知其补充材料后再申请。
  3、审核。由报建服务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4、批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局报建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需呈市政府前置审批时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于末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单位提供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规划图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建设局要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出规划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进行前置审批同意后才能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建设单位来领取。
  5、公示。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阳春建设网和建设局公示栏公示。

  二、提交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2、属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备案项目除外) ;
  (2)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征地批文及用地红线界至图(复印件);
  (3)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经过法定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方案(原件并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意见。
  3、属于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原件或原件核验后留复印件);
  (2)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3)经过法定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原件并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4)建设项目涉及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环保、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4、属于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国土部门确认)及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国有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及规划部门历次批复的其他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5)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消、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的土地权属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5、其它相关材料。
  注:1.建设单位需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个人需签名确认;
    2.身份证明文件、国土证、房产证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三、审批要求
  1、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
  3、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核验,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进行审核。


点击下载: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含正面、背面)
     2、城镇规划区农民自用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含正面、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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