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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建设局关于奖励宣传报道城乡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全面讴歌城建工作者的精神面貌,展示建设行业干部职工的良好风采,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宣传报道我市建设工作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宣传报道阳春建设相关的作品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凡是通过各种媒体(含公开性发行、内部发行的媒体)正面宣传报道阳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城建工作者先进事迹的作品,作品体裁不限,均符合本奖励办法。作品作者范围包括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
二、奖励办法
(一)在公开性发行的媒体(如《人民日报》、《中国建设报》、《南方日报》、《广州日报》、《广东建设报》、《阳江日报》等刊物及各级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发表相关作品的奖励办法:
1、在公开性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人民日报》、《中国建设报》等)发表作品的,按每篇作品(含图片)的稿酬(以作者领取稿酬票据为准)5倍奖励给作者;中央电视报道每条1000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每条800元;建设部网站报道(含图片)每条300元。
2、在公开性发行的省级刊物(《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广东建设报》等)头版头条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500元奖励给作者(不足100字按100字计算,下同),图片每幅400元;头版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300元奖励给作者,图片每幅200元;第二版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200元奖励给作者,图片每幅150元;其他版面(含副刊)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100元奖励给作者,图片每幅100元;广东电视台(含珠江台、卫星台等)报道每条500元,本省省级电台报道每条200元;广东省建设信息网站报道(含图片)每条100元。
3、在公开性发行的地级市刊物《阳江日报》头版头条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200元奖励给作者,图片每幅200元;头版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150元奖励给作者,图片每幅150元;第二版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100元奖励给作者,图片每幅100元;其他版面(含副刊)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80元奖励给作者,图片每幅100元;阳江电视台报道每条200元,阳江电台报道每条100元;阳江市政府网站报道(含图片)每条80元。
(二)在内部发行的媒体(如阳春政府信息网、阳春建设网、《阳江画报》、《阳春》、《阳春建设》、《阳春调研》、《阳春通讯》、《组工通讯》等)发表相关作品的,其奖励办法:头版头条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50元奖励给作者,图片每幅80元;头版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40元奖励给作者,图片每幅60元;第二版及其他版面(含副刊)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30元奖励给作者,图片每幅50元。其中《阳春建设》、《建筑与房地产》头版头条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30元奖励给作者,图片每幅30元;头版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20元奖励给作者,图片每幅20元,第二版及其他版面(含副刊)刊登的作品按每篇作品每100字10元奖励给作者,图片每幅10元;阳春建设信息网每篇作品每100字10元,每张图片10元;阳春电视台报道每条100元,阳春电台报道每条50元。
(三)作品重载的,第一次刊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重载的按上述标准50%执行;刊登的作品属于会议性报道、工作检查性报道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四)奖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由作者本人负责。
三、奖金发放
办公室对发表作品统一核实登记,发表在刊物、网页的作品由作者本人向办公室提供发表刊物名称、发表时间(附刊登作品复印件),在电视、电台上发表的作品,由作者本人在稿件播发前知会办公室核实登记,办公室统一登记后每半年结算一次奖金给作者。
四、其他事项
(一)发表的作品如果以建设局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名义发表的,必须由局主要领导审定。发表在阳春建设信息网上的作品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件的作品由局主要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件的文字、图片、有关数据须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才能刊登播发,否则将追究作者的责任。作品涉及版权、著作权、肖像权等由作者本人自行负责。
(二)建设局干部职工要认真重视宣传报道工作,要作为本职工作狠抓落实,凡在当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1篇以上作品的现职副股级以上干部职工,不能参与当年建设局评优评先。
(三)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四)本暂行办法最终解释权由阳春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阳春市建设局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严翠,电话:7724478,1382988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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