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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招商引资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2003年11月18日)
第一条 为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商引资责任人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各镇党政一把手;市直单位党政一把手。
第三条 招商引资责任制以3年为一个周期,从2004年开始,至2006年为第一个周期。周而复始。 第四条 市领导成员招商引资任务分别为:
(一)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任务为13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专职副主席任务为900万元。兼任市委办公室主任、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政法委书记的市委常委和兼任市委统战部部长的市政协副主席的任务,可作为其所兼职单位的任务,不再另行安排。
(三)市人大常委会兼职副主任、市政协兼职副主席任务为450万元。 第五条 镇党政一把手招商引资的任务,根据各镇条件的不同,分为四类。一类镇任务为2000万元,二类镇任务为1500万元,三类镇任务为1200万元,四类镇任务为800万元(镇分类见附件1)。
第六条 市直单位党政一把手招商引资的任务,根据各单位条件的不同,分为四类。一类单位任务为1200万元,二类单位任务为800万元,三类单位任务为500万元,四类单位任务为300万(单位分类见附件2)。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后,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可视为招商引资。 向国家、省和阳江市有关部门争取拨款,不视为招商引资。 第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解决。 第九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责任考核工作。 招商引资责任人在第二年的1月上旬须将上一年完成任务情况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
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每年考核一次(每年任务为总任务的三分之一),三年总考核。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招商引资责任人在一个周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其招商引资任务也随之变更。其任务以月为单元,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各镇和市直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是整个党政领导班子的。党政一把手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任务的完成。但市只考核党政一把手。 镇党政一把手在所在镇的任务中,镇委书记和镇长考核的指标分别为55%和45%。由一个人兼任书记和镇长的,考核的指标为100%。
市直单位党政一把手在所在单位的任务中,党的一把手和行政一把手考核的指标分别为45%和55%。由一个人担任党政一把手的,考核的指标为100%。 第十二条
在本市提拔的干部必须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未能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不能作为提拔对象。但是,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不能取代其岗位职责,本人的岗位职责必须完成。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责任人第一年考核未完成当年任务的,提醒注意。 第二年考核未完成前两年任务的,黄牌警告。 第三年总考核未完成总任务的,镇、市直单位党政一把手,由市委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岗位,直至改任非领导职务;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和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由市委报请阳江市委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引进人。不能把一个项目的投资额切割分给若干个招商引资责任人。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人,由投资者确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说的“市直单位党政一把手”中党的一把手,是指在某些部门单独设立的党组(党委)书记和市公安局政委。 第十六条 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视为市委党校党政一把手。不担任市监察局局长的市纪委副书记,参照市监察局党政一把手的任务执行,共同完成市监察局的任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布后,2004年前引进的资金,可视为2004年至2006年周期的任务。
附件1:各镇分类名单 一、一类引资镇 春城镇 二、二类引资镇
春湾镇、潭水镇、合水镇 三、三类引资镇 岗美镇、马水镇、河口镇、三甲镇、八甲镇、陂面镇、松柏镇、双滘镇、圭岗镇
四、四类引资镇 永宁镇、河镇、石望镇 附件2: 市直单位分类名单
一、一类引资单位 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 二、二类引资单位
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驻广州办事处、市外事侨务局、市旅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联 三、三类引资单位
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委党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发展计划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体育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房管局、市粮食局、市市场物业管理站、市直属机关工委、阳春报社、市供销社、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市物资总公司、市商业集团公司、市二轻集团公司、市侨联
四、四类引资单位 市档案局、市统计局、市水上管理处、市残联 (
春发〔2003〕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