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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民营企业家政治地位的若干意见
(2003年11月18日)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一年内实际纳税额(含国税和地税,下同)超过200万元的民营企业家,政治合格,符合《代表法》或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的,可推荐为阳春市人大代表候选人或阳春市政协委员人选。
第三条 一年内实际纳税额超过800万元的企业家,政治合格,不是阳春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予“阳春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是阳春籍并已当选为阳春市人大代表的,从中推荐2名为阳春市人大常委候选人或阳江市人大代表候选人;是阳春市政协委员的,从中推荐2名为阳春市政协常委候选人或阳江市政协委员人选。
第四条 一年内实际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家,政治合格,是阳春市人大代表的,从中推荐1名为阳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是阳春市政协委员的,从中推荐1名为阳春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或由阳春市人民政府聘请为市长顾问。
第五条 本意见所说的“政治合格”,是指诚信守法,依法纳税,善待工人。 第六条 民营企业家是否“政治合格”,由市委统战部会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加以确认。
第七条 民营企业家在本市办有多家企业或在多家企业有股份的,纳税额可以合并计算。但先征后返还的部分除外。 第八条 本意见所说的民营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也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第九条 本意见由中共阳春市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春发〔20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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