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阳春市城市未来发展建设的需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目标,提高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阳春发展实际编制本规划。凡规划区内的任何建设活动须符合并服从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
  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
  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6、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7、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粤发[2000]8号)
  8、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000)
  9、 《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
  10、 《阳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阳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1、 《阳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12、 《阳春市市区总体规划》(1994~2010)
  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
  城市规划区面积为198km2。
  第四条 规划年限
  近期:2003~2005年;中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第五条 规划强制性内容
  文本条文中下划线部分为本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指导性内容。
  第六条 本规划条例解释权归属阳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人个都有遵守本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本规划指导下,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编制下一层次有关规划,包括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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