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十七条 大气环境
  风景区、公园等开敞空间空气质量执行Ⅰ级标准和Ⅰ级排放标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等区域空气质量执行Ⅱ级标准和Ⅱ级排放标准。工业区及交通枢纽、干道等执行Ⅲ级标准和Ⅱ级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水环境
  水环境功能区分为饮用水源功能区和其他水环境控制区。
  1、 饮用水源功能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Ⅱ类标准。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米及沿岸侧水面纵深200米内范围内。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区内水质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Ⅲ类标准。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3000米范围内,下游2000米范围内。
  2、 其他水环境控制区
  主要指漠阳江干流(市区段)、漠阳江支流(轮水河)及流经市区的其他河流和水库,其水质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

  第三十九条 声环境
  依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划分城区的声环境功能区。
  Ⅰ类标准区:城区中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及各大公园绿地和城区山体,如文塔公园、东湖公园旗岭公园、大华岭山、岗背琅山、崆峒岩风景区和鱼王石风景区等,环境噪声不超过昼间55dB(A)、夜间45dB(A)。
  Ⅱ类标准区:城区中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环境噪声不超过昼间60dB(A)、夜间50dB(A)。
  Ⅲ类标准区:主要指工业区。环境噪声不超过昼间65dB(A)、夜间55dB(A)。
  Ⅳ类标准:对外交通道路及铁路两侧区域。环境噪声不超过昼间70dB(A),夜间5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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