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综合防灾规划



  第四十五条 消防规划
  规划新增5处消防站。完善消防通信设施和消防设备。
消火栓按120米间距沿道路布置,宜靠近十字路口,宽度超过60米的路,应于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居住区和商业区应留出消防通道。
消防供水强度为每次65L/S。供水采用生活与消防用水结合的给水系统。

  第四十六条 抗震规划
  规划市区按地震烈度6度进行设防。工程建设应避开地震断裂带,确保重要行政机关和重要的输变电站、邮电交换中心、自来水厂等生命线工程在灾害发生时的安全,将公园、广场及城市主、次干道,保留的丘陵、农田等开敞空间作为发生意外时的避难场所,成立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制定应急方案。

  第四十七条 人防规划
  规划设立人防指挥中心。高层建筑及重要公共建筑物应设置地下室,平战两用,人均面积0.3m2/人。在南部新城规划一处人防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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