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防洪排涝规划



  第五十三条 防洪工程规划
  1、 蓄水:对上游水库设置10年一遇暴雨洪水不下泄的防洪库容;新建一批水库,扩建、续建已有的水库,增加水库库容,调蓄洪水,同时增加灌溉水量;开通环山截留工程,截留山洪。
  2、 堤防:中游做好堤围防护工作,加高、加固现有的堤围,万亩以上的堤围标准市按20年一遇,万亩以下的堤围标准是10年一遇。捍卫春城的升平围,近中期要按20年一遇,远期要按50年一遇的标准进行加高、加固;新建成的阳春市区"一河两岸"工程按50年一遇的标准筑建提防。
  3、 抗旱:通过"蓄引提"结合,通过改造或新建水库、水坡、山塘、引水渠等水利工程措施调蓄水资源、调配区域用水,解决降雨的时空分布不均。

  第五十四条 排涝工程规划
  重新修复城北渠,在城东渠即龙湾河河尾建水闸,装机电排水,把城市南端低洼地带规划为蓄洪区。
  排涝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蓄、截、排。
  排涝标准:十年一遇24小时暴雨,农田三天排干,城市一天排干。
  排涝措施:修建电排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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