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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座谈会:审图工作在稳步前进
11月5日,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座谈会在东莞西湖大酒店召开,省建设厅党组成员郭成奎巡视员、省勘察设计处刘丽萍处长、章吉青副处长、东莞市建设局黄志安局长、建设局总工室总工韩金田等同志到会并发表讲话,包括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内的全省地级及以上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以及全省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共80多位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上,首先由东莞市建设局局长黄志安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随后省厅勘察设计处处长刘丽萍传达了建设部徐波、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上的讲话,并就有关大家关注的问题作了重点说明。上午11时,全体与会者参观了东莞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大家一致称赞大业公司的审图工作做得好,走在了同行的前面。下午,与会代表就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有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不少问题。最后由省建设厅巡视员郭成奎作了总结性发言,他认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施,是设计质量提高的重大突破,对加强设计监管,提高设计质量促进非常大。
据了解,广东省目前有审查机构70家,占全国的1/12,其中甲级31家,乙级23家,丙级16家。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重新认定工作将于12月31日前完成。目前已到期需要更换的证书,延用至今年12月31日。新设立的审查机构待现有的的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工作结束后再行受理。
郭成奎表示,对于审查机构的认定,采取的措施是“宁严勿滥”。既不要一刀切,同时要避免良莠不齐。他还表示,从目前情况看,全省各设计单位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都高度重视,审查也非常公正,都能以把好质量关、提高设计水平为准则来进行审查。
审图工作为城市建设保驾护航
据黄志安在会上介绍,东莞市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做法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建章立制,建立和健全施工图审查各项管理制度。2001年7月至2002年10月,市建设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陆续制定出台了《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全面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在制度上为顺利开展施工图审查提供了保证;二是加强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监管,实行审查质量问责制;三是强化服务意识,促使职能部门不断提高服务水准。四是建立审查情况通报制。目前已启用了施工图审查跟踪系统、施工图审查系统,开通了施工图审查信息网站,为广大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快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黄志安表示,施工图审查制度是一项新的事物,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这项工作,确保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为全市的城市建设保驾护航。
审图工作在实践中稳步前进
会上,刘丽萍首先回顾了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近年来的发展情况,肯定了施工图审查工作取得的成绩,不少地区充分发挥审查工作的作用,将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分类汇总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也极大地提高了当地的勘察设计技术水平,这些成绩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不少的问题。首先大家在认识上和理解上不是很统一,对审查机构的组织形式、审查内容、审查的委托形式等内容原来只有原则规定,有些内容也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管理的差异,审查工作遇到了一些误解乃至阻力,但始终在实践中前进。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134号部令),刘丽萍在会上对部分条款做了重点说明。
实施主体的转变。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批准的做法,改变为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不需要再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可直接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
审查机构的定位。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这一性质体现了审查工作的政府监管特点,首先,“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而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审查,体现了政府对质量的监管。同时,这一性质也体现了审查机构与勘察设计企业作用的不同,施工图审查“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属于复核性工作。
审查机构的认定。根据新办法,原有的审查机构将重新认定,审查机构要经过认定而不是资质的审批。审查机构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建筑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同原来的甲乙级一样。刘丽萍强调,各地审图机构必须在11月13日前将有关资料送省建设厅审查,原证件明年1月1日起作废。此外,刘丽萍还就几点问题作了建议性的说明。
一是农民自建房问题。农民自建房,自己住可以不审,但一旦要改变功能,变成饭店要出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就必须审查。自建但不是自用就必须要审查,既然已经作为经营项目,你就必须对社会公众的利益负责。
二是审查人员兼职问题。有注册资格的人员只能在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有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固定在审查机构离开了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是取消注册并保留资格,按照注册管理规定,就不能再在勘察设计图纸上签字,因此对于专职审查人员不存在兼职的问题。通知中提出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应当暂停注册执业并保留其注册资格,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三是跨地区审查问题。134号令没有限制审查机构跨省审查,但是又规定了各地根据本省任务量来控制机构的数量,审查也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这就隐含了不鼓励跨地区审查的原则。
四是收费的问题。目前的思路还是由各地自己定,一是随着审查管理方式的转变,收费有了更为充足的法律依据,通过大家的努力,各地解决收费问题不会再有太大的难度,二是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收费性质和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统一制定标准有一定的难度。
分组讨论场面火热 省厅领导现场答疑解惑
言简意赅
当天下午,全省甲级审查机构负责人集中讨论,各地代表踊跃发言,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会场气氛十分热烈。
部分代表提出:时至今日,仍有部分建设单位甚至政府部门认为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审查机构就要对设计质量甚至设计的技术合理性和经济性负责,对审查机构诸多责难,加之请省厅有关部门给个说法。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副处长章吉青:134号部令明确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是地基基础和主体机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及签字;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换句话说,施工图存在的与上述内容无关的问题(不涉及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设计质量问题,设计的技术合理性、经济性问题等等),不属于134号部令规定的应当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而设计咨询是建设单位自愿有偿的行为,其目的是提高设计水平和技术含量,重点在于设计的技术合理性和经济性以及设计优化等方面,不能将二者混为一团。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建设单位,要提高建设项目的综合质素和投资效益,可采取举行设计竞赛、设计招标、自主委托设计咨询等手段以及从提高自身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入手来解决。
勘察设计企业及相关人员为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对其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的终身责任不会因为有了施工图审查而改变。
另有部分代表提出:有相当部分的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的时间计入审查时限内(由于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要求不明确或缺乏督促,有的设计修改时间长达几个月甚至以年计),并且,不但不追究相关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反而将由此延误的时间算在审查机构的身上,请省厅主管部门明确审查时限的计时原则。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副处长章吉青指出:134号部令明确规定,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从审查机构收齐施工图文件之日起,到出具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报告(审查不合格的)之日为止,审查机构已全部完成审查工作,扣除期间的节假日(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后的时间即为审查机构的审查时间(审查时限)。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届时,审查时限按前述原则重新计算。
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的时间以及由于建设单位自身原因而延误的时间不应计入审查时限内,134号部令的规定是很明确的。
此外,还有代表提出了不少中肯的建议和意见。
最后,省建设厅党组成员郭成奎巡视员在会上表示,回去后将把这些建议和意见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争取尽早出台正式文件。在此期间,如果大家在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还有什么建议也希望及时向省厅反映,大家加强沟通,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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