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建质[2005]145号),新修订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共20条,对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办法》规定,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国家级工法。同时,工法还规定了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国家级工法的评审程序等。

  《办法》规定,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办法》同时指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广东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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